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体巷130号16幢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四期商业综合楼1-70274号。
法定代表人:张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建材区4号楼1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双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889.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988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