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73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378号景盛苑小区05幢4单元1-0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清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江,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川高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果蔬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石磊利,盖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川高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川高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464.3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川高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7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川高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