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644号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蓝天路西一巷19号。
法定代表人:索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士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受理。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115,494.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卫裤库尔勒市开发区的巴州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2#,3#厂房的钢结构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115,494.16元未能支付,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9.7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热米娜 · 克热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