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三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4民初200号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索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三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三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82806.7元及利息8159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差旅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油气田专用装置设备产业化项目-厂房(一)、厂房(二)成品展示棚钢结构施工,工期为70天,约定金额为5300000元。工程地点克拉玛依市石化园区。2017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增补协议》,确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追加450000元,合计合同总价57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陆续支付原告5245260.3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582806.7元至今未付,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已过支付期限。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克拉玛依市三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实于2016年8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但是该合同中第28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2806.7元及利息81593元。原、被告双方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八条“违约、索赔及争议”项下载明:“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地点:克拉玛依市”。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明确且选定了克拉玛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在本案首次开庭前提出了异议并认为应当由克拉玛依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依《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正发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刘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