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执保247号
申请人: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67xx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索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20656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5494.1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5494.1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