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4589号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蓝天路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索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曼,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南侧康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山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9.72元,退还原告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