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丽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762号
申请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索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
申请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浩淼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
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萍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