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索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洁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魏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洁淼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458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700000元,执行费19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玉素甫米吉提
审 判 员 吴 萍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