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3层32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焱,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898609.15元,后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芮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