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宇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001民初312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3层32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启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新疆天宇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34号天宇大厦法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宇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88.36元,减半收取1174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