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三巷(华凌畜牧基地)。
经营者:钱从武,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泽普之窗馕文化产业园二号楼二层3号。
法定代表人:熊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988.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汇源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5,598.5元(其中案款113,988.5元、执行费1,61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春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