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9民初518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周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治,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映像南湖****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腾丽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曹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