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9财保3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克苏***柯坪镇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治,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6号映像南湖2栋1层商铺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4880.00元。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4880.00元。
案件申请费1744.40元(申请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玛依拉·艾则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曹 永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