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提托合提·居麦诉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820号
 
原告:***提托合提·**,男, 1986年06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阿克塔什村3号。
被告: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昆仑东路669号映像南湖2栋1层商铺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提托合提·**诉被告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提托合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提托合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依古丽·阿布都卡的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记员   茹则莱姆罕·穆太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