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ACHHU4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里其乡阿热肖拉克村京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576203919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9号映象南湖2栋1层商铺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2)新320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00元,减半收取1,156.50元,由上诉人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比艾妮帕·肉孜瓦克
审判员 常 喜 盈
审判员 牛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