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优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1幢商业综合楼518-5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优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51号(文化创意产业园5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优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优肯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4754.9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方与申请执行人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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