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16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1小区北五路17-E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1栋商业综合楼518-5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被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严 军
人民陪审员  王斌辉
人民陪审员  黄宝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