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6448号
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县人,务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标的,起诉标的金额由279,972元变更为10,000元。现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749.79元,多收2,724.79元,退还新疆聚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