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6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六师军户农场镇团结路与幸福路交叉口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采暖费的房屋是由新疆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开发建设和销售,一审判决承担采暖费给付责任主体是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君
审判员渠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