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10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327602。

法定代表人:吴仁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下三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05185295。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兵06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兵民申2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系自愿行为,已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一审原告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8)兵06民终17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3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2701.8元,由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张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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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