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原师机关联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486847732J。
法定代表人:张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10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327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投资公司)与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恒投资公司、铭鼎建设公司收到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蔡咏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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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