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6民初99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八钢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维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45号三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维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