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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与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新2301民初4094号
原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能公司)与被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正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兵、李成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方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的真伪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必然联系。被告辩称合同当中被告方合同专用章与备案的专用章不一致,该合同专用章可能是伪造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10条约定该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中原、被告双方处均有各方代表签字且加盖各方合同专用章。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上述辩解,且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方无义务审核被告方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否与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一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工程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2014年9月4日,经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发货通知函,被告方与2015年2月6日、2016年8月1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三笔货款共计70万元,201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欧正华泰公司昌吉晨光绿景小区项目部签订付款协议,就本案工程采购合同中剩余货款76万元达成相应付款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本案属于被告违约而产生的诉讼,原告因本案缴纳保全费4320元,属于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因申请保全措施而缴纳的申请费432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签订工程采购合同,采购方(甲方)系被告欧正华泰公司,供货方(乙方)系原告新华能公司。双方在该采购合同当中约定:甲乙双方根据2014年5月30日在昌吉晨光绿景花园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的相关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范围:乙方提供SCB10-800/10/0.4干式变压器6台;SCB10-125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0-1600/10/0.4干式变压器6台;SCB10-630/10/0.4干式变压器1台,合同总价款146万元;本工程无预付款,提前付货款30万元,乙方所提供的物品进场后,经甲方会同建立方及建设方验收合格,符合施工图的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剩余货款116万元在收货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昌吉市晨光绿景生态花园小区。乙方应在交货前2日内,以电话或者当面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做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12小时内交接完毕。该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欧正华泰公司加盖公章并有董文静签字,新华能公司盖章并有其公司金如意签字。 原告新华能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分两次向被告欧正华泰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SCB10-800/10/0.4干式变压器6台;SCB10-125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0-1600/10/0.4干式变压器6台;SCB10-630/10/0.4干式变压器1台,总金额为14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4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发货通知函,告知被告需支付合同款30万元后提货,原告方的吴宏伟在该付款发货通知函下方签字“请新华能公司现将变压器发至现场,供货费用30万元于本月之前支付”。董文静在被告方盖章处签字“收到变压器后,20个工作日内付30万元货款”。 2015年2月6日被告欧正华泰公司向原告新华能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缴纳现金3.5万元,向原告农业银行账户缴纳现金26.5万元,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三笔款项共计70万元。 201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欧正华泰公司昌吉晨光绿景小区项目部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原告提供新疆昌吉市晨光绿景花园小区所需干式变压器。在货物验收合格后,被告欧正华泰公司向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货款3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一年不发生质量问题,期满后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质保金16万元。该协议甲方盖章处是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昌吉晨光绿景小区项目部。
一、被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60000元; 二、被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保全费4320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远建
书记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