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5629号
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路东路63号综合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东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系该村委会支部委员。
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33.8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审前申请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125,308.83元,本院向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退还;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