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泰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陈国华,行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章弘,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虹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许对被申请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镇××路××号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对抵押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78451.49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人)。权利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协商还款,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
2.2020年9月25日,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路××号的房地产。
3.2021年4月8日,本案委托司法鉴定科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江苏金宁达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江苏)金宁达(2021)(房估)字第××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4.评估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10月8日在江苏金宁达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答复意见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仍坚持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协会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5.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路××号的房地产,因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移送江苏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专业技术评审后,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