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德海·新天地A座商业办公楼办公620室(6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16,908.51元(原告已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余16,883.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