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德海·新天地A座商业办公楼办公620室(6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1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故可对原判决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