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虹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路v>
法定代表人:段富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裁字第02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1205.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8120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对外投资、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开户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暂不扣划。
3、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路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
6、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富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郑 斌
审  判  员   丁 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宋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