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229号新丰大厦B座2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99号62幢。
法定代表人:杨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蒙山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柯思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5,550.8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美达美康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薛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