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3314号
原告: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虹雅,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薛君,女,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柯思腾,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与被告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5550.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分支机构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医院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医院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东风花苑院内的新疆美达美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医院消防改造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施工完毕,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医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05550.86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与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医院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了消防工程,原告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即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医院系被告的分支机构,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东风花苑院内,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辖区。依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本院对于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该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居村
人民 陪 审员   周 静
人民 陪 审员   汪 莉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