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73号1栋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屈汉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蒙奇商业广场北侧98幢1-B-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环,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准噶尔大道2号日月星商城8栋8号(五彩湾社区)。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环,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胡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鸣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