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189号之一
原告:******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屈汉垒。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仁春,男,1965年2月2日出生,畬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纤韵,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原告******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帕孜来提·帕尔哈提
人民 陪 审员 刘 红 宣
人民 陪 审员 陈 巧 灵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谭 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