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7406号
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忠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柳春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志江,新疆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为132,873.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73元(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8,378.54元)由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478.73元,退还原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899.81元。
审判员 帕 孜 来 提 · 帕 尔 哈 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丽孜帕西·巴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