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川平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川平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程平路西段陈庄村(矿工路办事处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六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春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系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钢,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系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吴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蔷薇一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施永,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平顶山市川平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永固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2021)新2223民初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顶山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2021)新2223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主张的依据是结算单,所诉欠款本金679,606.4元及利息291,664.46元,合计971,270.86元。属于一般的债务,系欠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承担者平煤神马集团公司所在地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所以该案应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系劳务公司,没有发包建设工程的权利,原审原告也没有建筑资质的资格,故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不可能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从根本上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审原告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主张的依据是与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的结算单。欠款的义务付款人是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其之间形成“定作加工承揽”关系,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欠当,希望二审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平顶山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工程款项的结算协议》载明,2012年8月16日与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签订焊接H型钢合同、2013年9月5日与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签订主钢制作合同、2012年10月12日与平顶山劳务公司签订汽修车间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现北新永固公司是对上述协议中双方结算确认欠付的款项主张债权,故本案应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的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平顶山劳务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所以其提出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平顶山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2021)新2223民初4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 合 买  提  排 都 拉
审判员     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克丽比努尔阿布都热衣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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