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200号
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万源步行街2号楼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25元,由原告新疆军伟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