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3民初1366号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