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民初2819号
原告:新疆东方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此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此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方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东方启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晋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边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