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恢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号自用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92837751M。
法定代表人:胡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31号世纪大厦15楼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02493119。
法定代表人:赵士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368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636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通过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及XXX室共计五套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房产有抵押登记,存在行政限制,且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新0102执恢94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8月25日公告送达。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冷长青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