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财保982号
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江城,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4706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69,35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69,35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