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雨,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4706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能,该公司总经理。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63,305.76元,执行费24,033.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方正在协商履行方案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8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