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74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新市区北京北路****商务公园营销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胡洪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042.5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9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吾斯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