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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870号 原告(案外人):***,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自用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亚欧贸易中心1号商务综合楼1-02(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444,44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966.66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7,941.6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