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870号
原告(案外人):***,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自用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亚欧贸易中心1号商务综合楼1-02(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444,44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966.66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7,941.6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