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4706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63305.76元,执行费24033.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2163305.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6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的登记信息,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14套房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已有银行抵押或已出售、被查封的情况。
4、经核实被执行人被多家债权人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所有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或保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2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