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A座1708室。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2965号西游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2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94273.86元,执行费2814.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