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324号。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2965号。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4,273.86元,已执行标的为907.36元,未执行标的为193,36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已冻结(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冻,逾期未提交导致账户未冻结,后果自行承担),扣划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存款907.36元,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人发还该案款。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11日委托鄯善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鄯善8X068县南侧、大东湖砖厂东侧、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以北的土地,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江铃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因无法查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