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山水名居****。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在对本案的再审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对本案可以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  判  员   刘   俊   英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生巴提  ·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