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西游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山水名居****div>
法定代表人:胡献忠,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2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受伤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祥和北三巷**,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辖区,曹,***选择向新疆天雄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龙门客栈越野赛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