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385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网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网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网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中网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市中网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书记员 艾克丹艾力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