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明智云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民终694号
上诉人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明智云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托里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30日以双方就本案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5.32元,减半收取12802.66元,由上诉人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努斯拉提 审 判 员  茹 荷 娅 审 判 员  张 忠 锋
书 记 员  杨 晓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