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64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开区天津路南路82号创业大厦配楼3-6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爱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若孜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